山东省建筑装饰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6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兴业”方针,强化企业质量意识,提高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争创精品工程,充分发挥典型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动全省建筑装饰装修业整体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设立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奖名为“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  “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设计创意与工程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精品装饰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申报企业为在省内正式注册登记的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和监理的企业。

    省内企业在省外施工并获得工程所在地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也可以申报“泰山杯”奖。

    第三条  “泰山杯”奖分公共建筑装饰和建筑幕墙两大类。公共建筑装饰类可申报承建奖、参建奖和监理奖;建筑幕墙类可申请承建奖和监理奖。

鼓励建设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加强质量监管,建设监理企业可申请“泰山杯”奖工程监理奖。主要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设计文件要求和建设工程监理承包合同,完成工程监理任务。

    第四条  “泰山杯”奖工程由承建单位申报,经工程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推荐,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复查、公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评审、通报表彰等工作。

    第五条  参建奖和监理奖由工程的承建单位组织统一申报,分别单独填写申报表,报送相应的申报资料。无承建奖申报的工程不得单独申报参建奖和监理奖。

    第六条  “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并从中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参加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评选。每年同一申报单位申报“泰山杯”奖承建奖一般不得超过两项。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范围

 

    第七条  “泰山杯”奖工程的评选范围:

    (一)1、申报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承建奖和参建奖)及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经审计的工程结算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建筑幕墙类工程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且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及验收证明;

    (二)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平方米,且为整体装饰装修;

    (三)装饰装修一次到位的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第八条  下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国设计、施工的境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四)虽已建成使用,但未通过质量和消防验收的工程;

    (五)室内环境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工程;

    (六)曾参加过“泰山杯”奖评选,落选的工程;

    (七)近两年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

    (八)出现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项目工程。

    第九条  “ 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条件:

    (一)工程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环保的规定,设计和监理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设计水平、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领先水平,已获得市级工程质量奖;

    (二)已经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 回访制度完善,使用效果好,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隐患。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条  “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各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负责“泰山杯”奖申报工程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根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可向工程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提出申请;向企业注册地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提出申请的,需工程所在地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签署意见;

   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由承建单位一并提出申请,分别单独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各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应对申报“泰山杯”奖  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优中选优,根据分配名额,出具正式文件向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推荐,并附所有申报资料;

    (四)各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推荐两个以上工程时应排序;

   (五)各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应将推荐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第十一条  “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资料: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式两份;

   (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书(合同的主要内容)等法定建设程序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五)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六)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具有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七)获市级以上优秀工程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八)当地清欠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证明材料一份;

   (九)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彩色照片4张;

   (十)配有解说词长度在5分钟以内的工程实况录像,提交U盘;

   (十一)申报参建奖的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等法定建设程序资料复印件一份;

   (十二)申报监理奖的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等法定建设程序资料复印件一份。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为A4幅面,装订成册;

   (二)彩色照片为7英寸;

   (三)实况录像的内容包括:工程简介,工程平、立面图,工程的特点、难点、亮点,反映出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环保节能情况,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

   (四)“泰山杯”奖申报表内“初评及推荐意见”栏内必须由推荐方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写上“同意申报”)。

 

第四章    工程复查

 

     第十三条  工程复查是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评选工程的质量水平,对各市推荐的“泰山杯”奖工程质量,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复查组进行复查。复查组的人员由各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装饰协会推荐,经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确认。并根据当年工程的数量及分布情况组成若干个复查小组,每小组3—5人。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派人带队,工程所在地市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复查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公平、公正的原则,复查人员以严格、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进行。复查组成员对复查的工程均应填写复查意见并签字;复查组要对复查的工程形成小组意见,每个成员签字;复查工作必须由复查人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五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的详细介绍,重点是工程概况,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并观看工程实况录像;

   (二)查阅工程的内业资料:承建工程的合同书、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工程法定建设程序资料、工程的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工程施工的管理资料、竣工验收的全部资料。申报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应为原件;

    (三)查验工程实体。申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复查组认为必须查  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并积极协助复查组的查验工作;

    (四)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听取意见时申报单位的人员应回避;

    (五)申报监理奖的工程,听取监理单位的监理情况介绍,并查阅有关监理资料;

   (六)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讲评;

   (七)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六条  “泰山杯”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内知名业内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及有关单位范围内,根据规定条件推荐产生。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九条  评审会议通过听取工程复查小组的汇报意见、观看录象、审阅资料、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超过半数的工程为获奖预选工程。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获奖工程预选名单,在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后,提交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最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获得“泰山杯”奖单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省建筑装饰协会联合发文通报表彰。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向荣获“泰山杯”奖的单位颁发“泰山杯”奖奖杯、奖牌和获奖证书;向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

各市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泰山杯”奖奖杯、奖牌和证书,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或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犯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将违纪行为通知推荐单位,直至取消复查工作资格或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申报资料,复查记录、签字的意见,评审材料、投票表决材料等,要归档留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获得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荣誉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装饰“泰山杯”奖荣誉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申报工作一般安排在下半年开始,年底前结束评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报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装饰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