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为:济宁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JIN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 JC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建筑(含外地进济企业)、市政、园林绿化、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商砼检测、建设监理、钢结构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等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为方针,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为己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聚焦济宁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主线,建成政府信任、会员满意的活力社会组织。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局社会组织党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经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成立。
第六条 本会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半截阁外贸小区1号楼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贯彻情况并提出建议;
(二)开展调查研究,参与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建筑业发展规划;研究建筑业改革理论、方针、政策;探讨建筑业发展方向,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
(三)推动建筑企业面向市场,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经营机制,加快技术进步,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企业文化建设,倡导诚信经营、诚信服务,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组织会员单位参加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的各项评审、表彰等活动。
(五)组织或参与制定行业团体标准,开展科技、城市更新、
绿色建造、智能建造等示范活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促进节能减排,增强市场竞争力。
(六)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支持企业发展。组织企业实施技术、技能培训和引进人才,提供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咨询服务,组织举办技术竞赛、技术交流、科技论文评选和先进的“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活动;
(七)组织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行业管理、经营管理、科学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推进技术进步;
(八)组织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业务咨询,提供、传递技术经济情况和市场信息,编辑整理行业有关情报资料;
(九)积极参加部、省协会组织的活动,开展同国内外民间组织友好团体的相互交流与友好往来;
(十)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编辑会刊《济宁工程造价信息》和年度行业发展报告;建设管理本会网站及协会信息化管理系统,组织会员间信息沟通和联络;开展行业宣传推广,促进行业交流合作。
(十一)推动行业职业技能水平提升。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或技能比武,提升从业者劳动技能水平,弘扬工匠精神。
(十二)履行全市两级法院特邀调解组织职责,受理法院委托及当事人自行申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调解工作,严格遵循依法调解、自愿调解、调解中立,便捷高效原则,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调解公益属性。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局社会组织党委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除视频会议外,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每届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局社会组织党委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者卸任后的30日内,报经局社会组织党委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局社会组织党委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全面负责协会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决定工作人员任(聘)用;
(四)领导协会重大业务活动、行业调研、评优表彰等,代表协会参加重要行业活动。
(五)依据章程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本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除履行副会长(或秘书长)职责外,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法律文件;
(二)代表本会参加诉讼、仲裁,配合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3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理事、负责人(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设立以下分会:装饰分会、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分会、勘察设计分会、质量安全商砼检测分会、监理分会、钢结构分会。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之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独立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在本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大额捐赠收入和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局社会组织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关责任。法定代表人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因过错给本会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会长、秘书长或会长会议提名合适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任期一般与本届理事会相同,变更需经理事会重新审议。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六十五条 本会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局社会组织党委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九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6年6月26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