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考试科目大纲有变化!

发布时间:2021-03-04

                     

    3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关于修改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和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科目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决定将《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基础科目和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科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特此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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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存在的不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订立方式有新增
    现行《合同法》对订立合同的方式只规定了两种,分别是要约和承诺。《民法典(草案)》对订立合同的方式新增了一种其它方式。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2、新增针对网购的合同条款
    现行《合同法》并没有就网购合同进行专门的规范,大多通过司法解释和合同的原则性条款对有关网购的合同进行规范和约束。《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一十二条专门针对网购行为,对有关合同的交付时间进行了明确。


    3、要约邀请增加了债券募集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
   《民法典(草案)》在现行《合同法》中的几种要约邀请的方式中新增加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也是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所作的调整。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构成要约。
 

    4、格式合同条款有新增
    根据《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典型特征就是不存在个别协商可能的条款,无论是被纳入到可以协商的书面合同中还是单独成一部分,这样的条款即可视为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揭示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5、新增预约合同内容 
    所谓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
订立预约合同后,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6、将情势变更条款提高到了立法层级 
    情势变更对于合同的履行来说是相当重要的。所谓情势变更一般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一种状况。
受情势变更带来的不利影响,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